投资者教育系列05 非法集资篇

晟盟资产   2020-05-17 本文章453阅读

来源: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系列丛书——私募基金投资者手册》

 编辑:高莉洁


投资者教育系列




05 非法集资篇


前言:

近年来,私募证券基金以其特定募集对象、投资目标针对性强、投资灵活性更高等特征逐渐成为广大投资者的新宠。然而市场中鱼龙混杂、泥沙俱下,部分民间理财、P2P网贷公司借“私募”名义,以“高额回报”、“代人理财”等虚假信息为诱饵,招摇撞骗,蛊惑大众。


201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披露,一些私募基金存在的违规募集现象较为突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频发,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对私募基金市场秩序造成较大冲击。同时也给广大投资人带来了无可挽回的巨额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与团结稳定。


1、私募基金存在哪些风险?

私募基金的风险包括投资运作风险、运营管理风险、市场波动风险和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等方面的道德风险等。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时,您的管理人应当向您具体解释所投基金可能涉及的风险及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当您确认并签署所投基金的风险揭示书后,您应当已经充分了解并承担投资次私募基金可能带来的风险。


2、如何界定是否涉及非法集资

现实中,存在一些机构和人员以私募基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致使大量投资者上当受骗。我国的“非法集资”犯罪,在私募基金领域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种。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如果您发现某家机构或某些人员,存在公开宣传推介产品、承诺保底保收益,也不要求购买产品者为合格投资者,要特别注意,您面对的很有可能就是非法集资,请及时向当地政府“打非办”举报。


3、如何挑选正规的私募基金?

(1)是否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是否违规承诺收益?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3)是否超过投资人数限制?

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4)是否在中基协备案?

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栏目(//gs.amac.org.cn/)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以及行业诚信等信息。并且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机构都会有一个“P”开头的代码。


4、私募基金与P2P的区别


5、私募基金与股权众筹的区别?

私募基金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与股权众筹也有显著区别: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是公开发行证券,纳入《证券法》的规制范围。

课后总结:


正版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1、私募投资基金的主体资格:是否满足现行监管要求的资质,是否完成管理人及基金的备案

2、集资对象:是否像不合格的对象募集

3、集资方式:是否公开和是否承诺收益

4、集资项目:是否真实存在以及是否用于约定的特定项目

建议大家在选择私募基金时按照以上流程判断,选择正版的私募基金,同时对于投资标的做一定的知识储备和了解,不要一味追求丰厚的投资回报和过短的投资周期。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同时实现财富自由的双赢。

END~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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